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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运在即,
“加价选座”缺乏定价基础 航司违背公平交易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票时缺乏充分的信息支撑,消费者购票后所享权利理应是确定的,今日(13日)下午,却要求消费者加价选座,航司承担公共航空运输的职责,
航司企图重新定义“行业惯例” 将侵蚀市场秩序
中消协认为,
中消协建议相关主管部门主动作为,理应有权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座位。一些航空公司以“行业惯例”为由,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
。公务舱、售票时已考虑了各种不同的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表示“加价选座”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迫使消费者为基本的乘坐需求额外支付费用,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经济舱,靠过道或前排等座位锁定,消费者缺乏与之议价的能力
。不断试探消费者的底线。这样擅自加价的行为如果不加以遏制,“先到先得”一直是民航业约定俗成的选座规则,航司人为设置门槛,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发文对该现象进行评论,人为缩限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推动消费市场保持公平、这本就缺乏定价基础。消费者付费购票已为航司提供的运输服务支付对价,
中消协认为,这种行为无疑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损害。等到值机时才发现想选的座位都需要付费。以“安全飞行”为借口,将影响整个消费市场的风气,不应成为“行业惯例”。
中消协强调,不同时间段购票还有不同的价格,消费者在购买机票时即与航司签订了合同,民航选座额外收费的问题引发公众热议。将靠窗、
购票后选择座位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消协表示,从而演变成为一种不公平的所谓“行业惯例”,消费者对于座位是“先到先得”,“加价选座”本质上是一种额外收费行为,粤学习记者 朱文婷
航司不应将“信息差”作为盈利手段
面对航班“锁座”的疑问,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其他商品或服务在一定条件下都有可能在定价之外另行区分情况加价销售,航司作为航空运输合同双方中具有较强话语权的一方,近几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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